協議股權轉讓的并購和私募股權投資并購一樣嗎
一、協議股權轉讓的并購和私募股權投資并購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區別主要在1)協議股權轉讓并購是為了獲取企業生產能力或技術核心,目的是長期持有,并形成本企業競爭力;私募股權投資并購是為了獲取機會投資,整合包裝企業后再出售,目的是獲取股權的差額利潤。
2)協議股權轉讓并購是投資行為;私募股權投資并購是投機行為。
3)協議股權轉讓并購后主要是整合企業資源、管理、文化等,做強多大企業;私募股權投資并購后主要是做大市場、提高利潤、概念炒作,以便誘取他人購買。
4)協議股權轉讓并購一般都是善意收購,公開收購;私募股權投資并購可以善意收購也可惡意收購,可以公開也可私下。
5)協議股權轉讓并購一般會成為母子公司結構;私募股權投資并購后會維持其獨立性。
6)協議股權轉讓并購是一般企業行為;私募股權投資并購準確講是金融行為。相同點
1)并購時間都依企業大小、復雜程度而有長有短。一般企業越大、產品越復雜的并購時間長些(
3~5年);反之則較短(
3~12個月)。
2)并購程序近似,都要選擇目標企業、經并購雙方股東會同意、進行資產評估、商議轉讓價格、交割企業、企業整合等過程。
3)并購后都要派出主要管理人員對收購企業進行大動作的改革,含機構、組織、制度、市場、技術、人員等。注上述涉及詞匯沒有褒義貶義之分,只是為了說明問題。
二、如何區分股權收購與并購
收購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和證券交換等方式獲取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資產、股票等,從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為。按照收購的標的,可以進一步分為資產收購和股份收購。
而并購是指目標公司控股權發生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購等。并購是兼并與收購的簡稱。兼并一般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組成一個新的企業。原來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由新的公司承擔。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設,兼并通常有兩種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并購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并購的范圍比較大,通常是兩家或兩家以上企業的合并,而收購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資產、股票等。最為關鍵的是,并購是企業之間合為一體,而收購僅僅取得對方控制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三、股權投資是什么股權投資稅如何繳納
股權投資,是企業購買的其他企業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于其他單位。
股權投資稅繳納
一、以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應按銷售貨物、無形資產、不動產征收增值稅;
二、以貨幣資金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納增值稅;
三、以貨幣資金投資收取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法律依據】
四、分公司指什么,可不可以入股
1、分公司是指一個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不可以入股。分公司不是企業法人,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不是能持有股權的民事權利主體。沒有法人財產權,不是持有股權的適格主體。
3、此外,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東權。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東的必要,投資方有購股投資的意思,雙方一經合意,建立認購契約,即告入股。入股雖以契約方式進行,但不是私下約定(不具有法律保護)的契約關系。必須按有關法律及公司章程辦理。新入股的股東,對于未入股前公司債務也應負責。
五、你好關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指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合并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2]《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六、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是什么,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一般來說,確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考慮如下因素相關法律制度、基金管理成本、稅負狀況、激勵與約束機制、基金的穩定性等。目前,我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采取有限合伙制、公司制和信托制三種組織形式。
法律依據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條,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于15人,并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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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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