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東取消走什么流程?
一、公司股東取消走什么流程
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準確定義叫做股權轉讓,一方想退出公司,應該對現有股權進行轉讓,可以由其他股東或第三方收購。一般包括以下流程
一、股東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
二、撤股股東通知目標公司其他股東;
三、公司其他股東表態;
新《公司法》第71條的規定,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自己應當購買出讓方擬轉讓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轉讓。即其他股東只能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方式阻止出讓方對外轉讓股權。
四、撤股股東與受讓方(可以是其他股東,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合同》;
五、辦理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和工商登記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71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二、公司有兩個股東,怎樣取消其中一位股東的身份
1.公司股東出現不如實出資、出資后抽逃出資、股東全部轉讓股權等情形時,公司可以召開股東會解除股東的身份,從公司股東名冊中刪除股東名字,并且進行登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
三、有限公司的股東能提出解散嗎,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有限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是能依法提出解散的。其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對公司解散進行表決;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公司解散。或者公司符合法定條件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四、有限公司法人跑了股東能退出嗎有限公司股東退出
《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這是基于公司穩定性方面的考慮。但這并不是說公司股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新《公司法》規定了有限公司股東的退出機制,有利于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退股兩種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也可在依法履行相關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財產,因而股東同樣可以獲得實際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分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具體退出方式。
一、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退股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
1、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此可見,股東要行使其退股的權利,必須符合上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種情形都屬于公司存續期間很難出現的情形。除上述三個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股東想退股是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依據該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可見,當公司在依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的情況下,公司股東實際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該條款的設置目的在于保護小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實踐中該法條的解釋和適用很難把握,必然會遭遇如何解釋和適用該法條的問題。如,什么樣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什么情形才符合“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其他途徑”到底是哪些等。盡管如此,該項條款在股東在面臨公司僵局時的強制性退出提供了一個新的法律救濟方式。
引用法規
[1]《公司法》 第三十六條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1]《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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