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和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什么性質,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是一種用益物權性質的民事權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在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收益權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一種獨立財產權形態。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屬于物權中的他物權,屬于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且是一種新型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土地承包人對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處分的權利。
土地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
(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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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二、民法典上承包經營權包括土地使用權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公民集體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權利由合同約定。分為主體和客體兩種。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為公民或集體;權利客體為集體所有土地或國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單位或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2017年10月18日,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上面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包括使用權嗎問題的答案,希望一切順利。
三、民法典中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這樣規定的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3、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4、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6、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7、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辦理。
8、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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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土地經營權人有權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占有農村土地,自主開展農業生產經營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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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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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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