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領取失業社會保險金的程序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按照《失業保險規定》第13條的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解讀在本市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計發失業保險金時合并計算。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解讀滿足條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
第一,單位單方解除;
第二,單位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其他非勞動者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關于第二項,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的新合同標準維持或高于原合同標準,勞動者主動不續簽,沒有失業金。只有單位不與其續簽,或者新合同的待遇標準降低其不續簽時才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程序
(一)對于單位來說
《失業保險規定》第15條“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之日起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解讀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7日內停繳社保,如果是本地員工,將他的檔案轉到戶籍地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果是外地員工,外地員工想回原籍的話,將他的檔案交到單位所在地的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審核后,檔案寄到戶籍地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如果外地員工繼續留在北京,則仍然可以在北京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或工作關系的證明,并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對于失業人員來說
失業保險規定,失業人員應當在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用人單位開具的終止、解除勞動(聘用)或者工作關系證明及有關證明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同時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解讀如果是本地戶籍的,則比較簡單,直接去戶籍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登記;如果是外地員工回原籍的,則先由當地的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計算出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金額,并在應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金額上加上50%的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費,把錢劃給失業人員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本人回原籍的區、縣、市失業保險管理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含那個50%)。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判刑收監執行,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失業人員應當在回京落戶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引用法規
[1《失業保險規定》 第13條
[1《失業保險規定》 第15條
二、如何申請失業保險金,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一、社保局規定辦理失業報備。這需要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15日內出面派員到各失業保險交納地的社保局辦理,辦理報備不直接對失業本人。如果辦理總人數超過8名,公司人事部還得提前通知社保局預約報備。公司隨后在辦理員工離職手續時應向離職人員轉交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回復的審核意見。二、社保局規定繳納失業保險金超過一年以上才能辦理領取失業金。要求個人具備
1、不是個人原因失業的。
2、已辦理失業登記的。
3、有再就業要求的。
4.愿意接受再就業培訓的
三、辦理報備中用人單位需要向社保局遞交四種材料,并加蓋單位公章。
1、單位出具的解聘通知書和相關檔案材料。
2、社保局統一格式4聯式,失業證明。
3、社保局統一格式一式兩份,失業登表。
4、社保局統一格式一份,公司致社保局例行公文。
四、失業登記之后。社保局審查失業登記合格后,通知失業人員前去培訓并可領取失業金(每月約400元以上),同時辦理下崗證。失業保障金是交滿一年為基點可以申領3個月,每多交一年在此基礎上增領2個月,即交2年領取5個月,3年領取7個月,類推但最高只有24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醫的,可報銷醫藥費60%到80%
五、個人后續的準備。失業人員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后,持社保局發給的審核文件和《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地街道(鎮)有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從下一個月起,失業人員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失業保險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滿足哪些條件五險一金中有一個保險是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用以保障勞動者在失業以后的基本生活的,那么在實踐中勞動者要怎么領取失業保險呢?無期限合同離職可以領失業金嗎?《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2、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3、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4、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或者工作關系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5、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并有求職要求。
二、如何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的相關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辦理以下手續
1、用人單位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區(縣)失業經辦機構備案,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審核享受資格。
2、失業人員自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60日內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凡要求申領失業保險金的,持《失業證》、退工登記表、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申領表》,經審核后,按指定日期到街保障中心失業保險窗口領取發放銀行存折。
3、失業人員本人應于每月五日至二十五日本人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的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規定期限內未能辦理有關手續的,失業保險金不予發放。
失業人員有下列情況的,可以委托其家庭其他成員持相關證明代辦理有關手續
1、失業人員患病住院期間(憑醫院開具的住院證);
2、失業人員患嚴重病癥行動不便(憑醫院診斷證明);
3、失業人員患精神病院外冶療期間(憑醫院診斷證明);
4、女性失業人員生育后三個月內(憑嬰兒出生證)。
5、失業保險金每6個月為一個申領期,在申領期內失業人員應接受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積極參加職業培訓和職業指導,主動接受推薦就業。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推薦就業的,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四、失業保險金具備的條件,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當事人領取失業保險金所需具備的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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