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名是怎樣的如何處理
一、貪污賄賂罪名是怎樣的,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貪污賄賂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實施貪污、受賄等侵犯職務廉潔性的行為,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等,貪污賄賂罪屬于嚴重的經濟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二、犯了貪污罪應該怎么樣處罰
1、要是貪污的數額沒有達到規定標準,情節也比較輕微的話,那一般是不會認定為貪污罪的。犯貪污罪的最嚴的處罰是死刑,被判死緩的即使日后由死緩減刑為無期徒刑。
2、法律依據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三、貪污后應該怎么樣處罰
對犯貪污罪的,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犯了貪污罪要怎么處罰
1、個人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所謂個人數額,在單獨犯罪中是指個人實際的數額;在共同犯罪中,對組織、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犯罪集團的總數額,對其他共同犯罪的分子而言,則是指某個人實際參與的數額。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重大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后果特別嚴重的,或者后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并處沒收則產。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
2、個人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據此,如果個人數額為1萬元以上的,即使行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也不得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其他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除外)。
4、個人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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