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如何定義?
一、抽象行政行為有哪些分類?在法律中如何界定
專業分析1、對于抽象行政行為,一般包括了行政立法行為以及其他的抽象行政行為。
2、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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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抽象行政行為具體包括哪些,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
2、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
3、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規章的行為。
4、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即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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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抽象行政行為及其法律認定"
專業分析根據不同的標準,我們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作不同的分類。
以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依據、和目的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制定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行為規則。
以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為標準,可以將抽象行政行為分為依授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和依職權制定行為規則的行為。
最常見的分類是以抽象行政行為的規范程度與效力等級為標準所作的劃分。即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一)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二)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三)行政指導行為;(四)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五)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六)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七)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八)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九)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十)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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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
四、抽象行政行為的分類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專業分析1、行政單位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行政單位制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
2、行政單位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單位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對象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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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哪些,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1、行政單位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行政單位制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
2、行政單位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單位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對象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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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抽象行政行為分類及其法律認定
專業分析1、行政單位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行政單位制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
2、行政單位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單位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對象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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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抽象行政行為分類的概述"
專業分析1、行政單位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行政單位制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
2、行政單位除行政立法行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單位針對廣泛的、不特定的對象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八、抽象行政行為生活中常見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哪些?
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
2、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
3、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規章的行為。
4、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即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九、抽象行政行為的主要行為有哪些
1、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
2、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
3、省級人民政府、省會市的人民政府、經濟特區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規章的行為。
4、行政機關發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即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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