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如何公告送達,法律有哪些規定
一、行政處罰決定如何公告送達,法律有哪些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公告送達的,以公告中明示的生效時間,算送達時間,公告期為六十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
二、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公告需要送達嗎,有沒有規定?
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公告需要送達的。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我國的公民、組織等違反了我國的行政法律法規的,此時我國的行政機關是可以根據具體的違法行為,對違法行為主體作出行政處罰的,并且在必要的條件下,也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三、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有記錄嗎,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沒有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會有記錄。
我國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引用法規
[1]《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九條
[2]《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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