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罪如何判刑?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一、環境污染罪一般判多久,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根據刑法第338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
1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的。
2閑置、拆除污染防治設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
實施上述第1種行為,構成妨害公務罪的,以污染環境罪與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
構成污染環境罪,但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積極賠償損失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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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嚴重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是什么,該如何規定的
1、犯污染環境罪,一般犯罪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有法定加重情節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污染環境罪取證標準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四、污染環境罪的處罰標準是什么?
污染環境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五、環境污染罪有追訴期嗎,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污染環境罪仍然是有追訴期限的,該罪所適用的追訴期限應當根據其法定最高刑進行決定。《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不再追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六、污染環境罪怎么判判多久,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要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情節較輕的,也可以判處拘役,但是有時間限制,要在1~6個月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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