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一、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
為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
2)。
修改如下
一、將表
1、表2和表3的表頭中“間接排放”改為“間接
排放
3、”,同時在三個表的表注中增加“
3廢水進入城鎮污水
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將表1和表2中的化學需氧量(CODCr)間接排放限值調
整為“
500
4、/
200
5、”,五日生化需氧量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為
“
150
4、/
50
5、”,同時在兩表的表注中增加“
4適用于園區(包
括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企業向能夠對紡織染整廢
水進行專門收集和集中預處理(不與其他廢水混合)的園區污水
處理廠排放的情形,集中預處理的出水應滿足
5所要求的排放
限值。”和“
5適用于除
3和
4以外的其他間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
1、
2、3中增設“總銻”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
放與間接排放限值均為0.10mg/L,排放監控位置為“企業廢水
總排放口”。
四、在“2規范性引用文件”和“表4水污染物濃度測定
方法標準”中增加2項標準
“水質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HJ69
4)”“水質65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70
0)”。
二、磚瓦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怎樣的
1人工干燥及焙燒窯的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調整為150mg/m3。
2人工干燥及焙燒窯煙氣基準含氧量為18%,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
3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制企業的污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如下
(a)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備成型顆粒物限值20mg/m3;
(b)人工干燥及焙燒窯顆粒物限值20mg/m3、二氧化硫限值100mg/m3、氮氧化物限值150mg/m3、氟化物限值3mg/m3。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三、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氣質量達到環境質量標準,對排入大氣中的污染物數量或濃度所規定的限制標準。顆粒物
PM1050/
150μg/m3(日均,一級/二級)
PM2.
535/75μg/m3(日均,一級/二級)
HCL50μg/m3(日均),60μg/m3(時均)
SO280μg/m3(日均),100μg/m3(時均)
NOx250μg/m3(日均),350μg/m3(時均)
汞0.1mg/m3
鉛1.0mg/m3
二惡英0.1ngTEQ/m3
生產設備排氣筒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在2006年7月1日前,現有水泥廠(含粉磨站)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仍執行GB4915-
1996;現有水泥礦山和水泥制品廠仍執行GB16297-
1996。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值。自2010年1月1日起,現有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規定的限值。自2005年1月1日起,新建生產線各生產設備(設施)排氣筒中的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單位產品排放量不得超過表2規定的限值。
其它管理規定
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水泥礦山、水泥制造和水泥制品生產過程,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新建生產線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貯存過程應當封閉,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也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現有生產線對干粉料的處理、輸送、裝卸、貯存應當封閉;露天儲料場應當采取防起塵、防雨水沖刷流失的措施;車船裝、卸料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揚塵。
非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控制要求
除塵裝置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分別計量生產工藝設備和除塵裝置的年累計運轉時間,以除塵裝置年運轉時間與生產工藝設備的年運轉時間之比,考核同步運轉率。新建水泥窯應保證在生產工藝波動情況下除塵裝置仍能正常運轉,禁止非正常排放。現有水泥窯采用的除塵裝置,其相對于水泥窯通風機的年同步運轉率不得小于99%。因除塵裝置故障造成事故排放,應采取應急措施使主機設備停止運轉,待除塵裝置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排氣筒高度要求除提升輸送、儲庫下小倉的除塵設施外,生產設備排氣筒(含車間排氣筒)一律不得低于15m。
其它規定
不得采用、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禁止在環境空氣質量一類功能區內開采礦山、生產水泥及其制品。水泥窯不得用于焚燒重金屬類危險廢物。水泥窯焚燒醫療廢物應遵守《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的要求。利用水泥窯焚燒危險廢物,其水泥窯或窯磨一體機的煙氣處理應采用高效布袋除塵器。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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