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中如何確定責任?_環境賠償責任
一、處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時,如何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舉證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別是因果關系)減輕了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舉證責任。根據現有規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須就以下事項舉證1、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如合理預期收益的喪失。
2、存在污染損害行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舉證責任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實施。這些事項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證、物證、書證等證據加以證明。受害人只需證明排污者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及自己受到了損失,并且侵權人的排污行為與自己的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而無需證明污染環境的行為與自己受到的損失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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