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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

法律咨詢網2023-07-11 04:26:18醫療糾紛1033
重大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

一、醫療事故罪的認定,醫療事故罪的認定,如果是重大醫療

你好,我來為你解答“醫療事故罪認定的法律依據”這個問題。

1、應當正確劃清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υ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一般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水平不高、缺乏臨床經驗等技術上的失誤所致的事故,而不是因為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的事故。所以,對醫療技術事故不能認定為本罪。因而,要特別注意將醫療事故罪與醫療事故相區別,因為醫療事故包括醫療技術事故,而醫療事故罪不包含醫療技術事故,以防止處罰范χ擴大化。

2、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醫療意外事故的界限。這里所說的醫療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醫務人員不能預見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事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醫務人員主觀上有過失,故不能認定本罪。

3、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就診人或其親屬造成的事故。在有些情況下,就診人的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并非醫務人員的行為所致,而是由于就診人或者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或者擅自采用其他藥物治療等造成的。對此,不能認定為醫療責任事故罪。

4、應當正確區分醫療責任事故罪與一般醫療事故。這里所說的一般醫療事故,是指醫務人員雖然有不負責任的行為,也造成了一定的σ害結果,但有造成《刑法》所規定的致人死亡或嚴重損害人身健康的情況。一般醫療事故因為不符合醫療責任事故罪的結果要件,故不成立犯罪,此外,雖然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事實上也發生了《刑法》所規定的嚴重結果,但如果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與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能認定醫務人員的行為構成醫療責任事故罪。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第5條

二、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如何認定,有沒有規定?

1、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三、如何正確認定醫療事故罪,有沒有規定?

1、侵犯的客體是醫療單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3、主體為特殊主體,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違章醫療行為的醫務人員;

4、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四、醫療事故罪的定罪依據具體有哪些,有哪些相關規定

醫療事故罪的定罪依據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醫療事故罪,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五、醫療事故罪只有中國有,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醫療事故罪并不是只有中國有,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規定。我國《刑法》對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為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六、醫療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醫療事故罪的定性

對于醫療事故罪的認定標準是什么,醫療事故罪的定性這個問題,解答如下醫療事故罪的認定標準(一)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醫療事故案件時,關鍵在于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具體表現為區分以下界限。

1、醫療事故罪與醫療差錯的界限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申,醫務人員雖有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的失職行為或技術過失,但未給就診人造成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的行為。醫療差錯,從產生的原因區分,可以分為醫療責任差錯和醫療技術差錯。其中,醫療責任差錯與醫療事故罪容易混淆,二者都表現為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工作中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的行為。區別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前者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后果;后者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對于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2、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意外的界限醫療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者病人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它與醫療事故罪都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后果,二者區別的關鍵在于主觀上有無過失。如果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是因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常規造成的,則構成醫療事故罪,如上述后果是因醫務人員難以預料或難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屬于醫療意外,不能以犯罪論處。醫療意外與醫療事故罪中的疏忽大意過失頗為相似,二者不但都發生了嚴重后果,而且對嚴重后果的發生都沒有預見。二者的區別在于,疏忽大意過失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醫療意外是對嚴重后果的發生是難以預見而沒有預見。

3、醫療事故罪與醫療技術事故的界限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將醫療事故分為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兩類。醫療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制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醫療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區別關鍵在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失職行為還是技術失誤。本法將醫療事故罪限定為責任事故,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事故,不構成犯罪。(二)醫療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二罪的相似之處在于1兩罪在主觀方面均屬過失犯罪。

2、二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人員傷亡的后果。區別在于

1、主體不同。前罪的主體是生產單位直接從事生產或指揮生產的人員;本罪的主體是醫務人員,二者業務性質不同。

2、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工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危及的是不特定或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3、過失行為發生的場合不同。前罪發生于生產作業中,而本罪發生于診療護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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