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和證據是什么? 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一、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和證據是什么?
發生醫療事故后,首先進行醫病事故鑒定,以確定事故大小。醫療事故證據責任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依照法律規定,醫療官司,準確地說是醫療侵權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即由醫療機構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受損害的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證明自己對患者實施的醫療行為沒有過錯。如果證明不了的話,則要承擔敗訴的后果。但要認識到,舉證責任倒置只是減輕了患者一方的舉證責任或者說舉證的難度,患者一方要打贏官司,仍然要舉出比較充分的證據。醫療事故的證據1、患方的身份及親屬關系證明患者身份證復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則還需法定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證及戶口簿復印件;以證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況。
2、資料復印件,包括患者門診病歷、住院志(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出院(死亡)小結等;這些證據如果醫療機構以種種理由不予復印,患方可申請法院吊取證據。
3、患者或家屬的誤工證明,如工資單或單位出具的工資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無業證明。
4、相關費用單據和清單,包括相關的醫療費單據、護理費單據、營養費單據、交通費單據;如患者傷殘,需提供殘疾等級證明和殘疾用具費單據;如患者死亡,需提供喪葬費單據,傷殘和死亡都應提供患者實際撫養的、無其他生活來源者的戶籍證明及無業證明。
5、其他,如有關專家的意見、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醫學文獻資料等。證據必須注明證據的來源;書證須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制品、照片、副本或節錄本。醫療事故發生之后需要進行責任的劃分還有證據的收集,責任的劃分主要是醫療事故中的患者的責任的劃分,證據的收集主要是醫療事故的發生的事實進行證實,這有助于最終的法院的判決,醫療機構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與患者受損害的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責任劃分和證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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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是什么
醫療事故責任程度的劃分是醫療事故的雙方應該負責的程度。一些醫患糾紛也是發生的頻率越來越高,實際上我國關于醫療事故,也是有著明確的刑事責任規定的,此時是可以分為醫療機構的全部責任、患者的部分責任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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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
四、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如何劃分
我國醫療糾紛賠償責任的承擔主要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公平責任和嚴格責任等原則。1、過錯責任原則。過錯責任是指以是否存在過錯作為是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責任范圍的唯一構成要件。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是指侵權行為發生后,受害人只須證明自己的損害后果與侵權人有關系,不需要證明侵權人有無過錯,而侵權人必須證明其行為沒有過錯,如果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法律上即推定其有過錯。
3、公平責任原則。我國民法有關條文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這條法律規定實際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定義,即在損害事實發生后,如果相關當事人都沒有過錯的,法院要以公平原則作為衡量的價值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損失,給受害人合理公平的司法救濟。
4、嚴格責任原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直接規定,當事人違約后只要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即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主觀上無過錯不能成為其抗辯事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睹穹ǖ洹返谝磺Ф僖皇艞l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五、醫療過錯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如何劃分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舉證責任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受害人應當就自己受損害的事實和接受過醫療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包括病員生命和健康的損害,患者本人及其親屬的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接受醫療的事實可以通過掛號、交費等診療手續來證明。
(二)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是指醫院或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或承認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在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中,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如下舉證責任
1、病員的損害結果與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侵權責任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多數案件中,醫療行為與病員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比較明確。但在一些疑難、復雜的醫療糾紛中,必須經過專門技術鑒定方可確定因果關系。
2、醫療機構不存在醫療過錯。醫療機構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擔的侵權責任,就要證明自己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醫療過錯。有的學者在這方面已經作了一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鑒和參考的。即醫療機構證明自己沒有醫療過錯的途徑表現為
1損害結果屬于醫療意外。醫療意外是指醫療機構無法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損害后果或醫療機構確實無法避免醫療損害結果;
2出現了難以預料的并發癥。這種“并發癥”必須是難以預料和難以避免時,才可以成為免責的條件;
3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是造成損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則可以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如果病員及其家屬不配合治療只是損害后果的出現的原因之一,醫療機構也有過失時,應依過失相抵的原則,由雙方分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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