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工傷條例糾紛,如何解決,有什么規定的?
一、遇到工傷條例糾紛怎樣解決,有沒有規定?
可以選擇協商調解處理,也可以選擇申請仲裁或者是提起訴訟處理。工傷指的是勞動者因為工作的原因,在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地點受到身體上的傷害,或者是患有職業病。一旦確定工傷是可以獲得相應的賠償的。
二、怎么報工傷流程是怎樣的,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申請人需要先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在提出申請之后需要及時準備好相關的資料,最好是在24小時內就申報,然后提交個人的身份相關信息,還有工傷事故的報告書等等,工傷確定之后就可以到有關機構去申請工傷保險的報銷。
三、員工的工傷糾紛如何調解
員工的工傷糾紛可以在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組織之下調解。為了充分保護工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保護工傷職工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有關法律法規對工傷糾紛現定了多種解決途徑。
(一)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在經過行政復議后,對行政復議還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可見,就有關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可以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需要指出的是,提起民事訴訟之前必須先經過仲裁,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一、工傷死亡如何賠償?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四、工傷怎樣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工傷1-4級單位不得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應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9級應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能解除勞動合同參照以上規定。
五、發生工傷待遇爭議按照什么處理?
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工傷待遇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訴,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在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等工傷傷殘鑒定明確以后,可以根據你的傷殘等級要求賠償。工傷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合同到期或本人愿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六、關于工傷了如何處理糾紛是怎樣規定的
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工傷事故賠償糾紛按照以下方法解決
1、協商賠償發生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后,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
2、申請調解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賠償事宜,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勞動仲裁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也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
提起勞動仲裁,應該先申請工傷認定;如果用人單位在工傷事故發生后30天內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職工可以在工傷事故發生后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作出后,再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確定傷殘等級。
有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再申請勞動仲裁。
4、提起訴訟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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