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凍結個人資產如何解凍?
一、解除被法院凍結的個人資產的方式主要有什么的
1、提供相應的擔保,在取得保全申請人的同意后,法院可以解除凍結。
2、主動履行債務,再由申請人向法院撤訴,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會解除凍結。
3、主動與申請人協商,如果取得申請人同意,則可以由申請人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
4、如果法院凍結錯誤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異議,要求解除凍結。
二、法院不能凍結的賬戶有哪些
以下的賬戶法院不能凍結1、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備付金不得凍結扣劃;
2、社會保險基金不得凍結、扣劃;
3、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得凍結、扣劃;
4、國庫庫款不得凍結、扣劃;
5、“工會經費集中戶”不得因企業欠債而凍結扣劃;
6、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非特定原因不得扣劃;
7、信托財產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凍結、扣劃;
8、證券投資基金財產非因自身債務不得凍結、扣劃;
9、信用證開證保證新可凍結不得扣劃;
10、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可以凍結不得扣劃;
11、證券交易保證金不得凍結、扣劃,但喪失保證金功能的除外;
12、信用卡賬戶不宜凍結、扣劃;
13、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企業的存款不得凍結、扣劃;
14、工傷、交通事故等、重點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貼、賠償賬戶不得凍結;
三、法院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社保卡嗎
一、不會凍結。
社會保險基金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二、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四、法院可以凍結債務人的工資嗎
對于屬于被執行人的債務人法院可以凍結其工資,但需要為其保留生活費。因為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五、如何申請法院凍結債務人的資產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訴前保全,法院受理后可依法凍結債務人賬戶。債權人也可以在法院審理下達裁決書后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可以凍結債務人賬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六、法院為何無法凍結零錢通,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法院無法凍結零錢通的原因是法院實施強制措施時一般只會凍結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但如果零錢通內的資金屬于與案件有關的款項,或者存在其它法律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進行凍結。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2]《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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