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工程款能否從查封房產中優先執行?
一、承包工程款能從查封房產中優先執行嗎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承包人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完成了施工工作,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在承包人催告后仍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或合理期限內支付的情況下,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對該建設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具體行使條件如下建設工程承包人必須依照合同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建設工程必須按期完工,并經驗收合格。
2.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權。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將該工程折價、拍賣,而應當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3.符合法律規定的實現程序、方式。
4.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二、承包工程款能從查封房產中優先執行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定,并到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子公司的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外,無法清償的部分出資人無須另行承擔。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三、監外執行可以承包工程嗎
特級企業可承擔各類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一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下
1、40層及以下、各類跨度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
3、建筑面積20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
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層及以下、單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
3、建筑面積12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
三級企業可承擔單項建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14層及以下、單跨跨度24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
3、建筑面積6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
注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工業、民用與公共建筑(建筑物、構筑物)工程。工程包括
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結構工程,屋面工程5 內、外部的裝修裝飾工程,上下
水、供暖、電器、衛生潔具、通風、照明、消防、防雷等安裝工程。
綜上所述,承包了裝修公司的所有工程的可能性是有的,只要通過相關規定的四種等級便可以承包所有工程,同時您還需要有足夠的資金和人力物力資源。同時,其承包范圍也有所規定,根據等級的高低依次劃分承包工程范圍。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咨詢的,請關注律師365.
四、國家專項建設補助款法院可以查封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其次,就該問題而言,是否做出查封決定,應該根據該物品是否屬于涉案物品來決定。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255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