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是否無效?
一、借款人的借貸行為是犯罪,,民間借貸合同是當然無效嗎
1、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1]《民法典》 第十四條
二、關于沒有實際支付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自然人之間的無效。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沒有實際支付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依據借款主體而定,如果自然人之間借款的,未實際支付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但是當事人向如果銀行借貸或者公司借貸,或者銀行與銀行,公司與公司之間或者銀行與公司之間,借款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未實際履行的,不影響借款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三、民間借貸個人借款合同有效嗎
1.對于數額較大或存有風險的借款,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為其擔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為抵押物,并都應訂立書面借貸協議。有些財產抵押,還應到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這樣,借款人一旦出現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可以向保證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償借款。
2.按照《民法典》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權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如借款期滿后又經過2年,出借人不能證實期間曾經催收過的,法律不予保護。為了防止超過訴訟時效,出借人應在時效屆滿前,讓借款人寫出還款計劃,訴訟時效就可以從新的還款期限起重新計算。這樣,出借人不僅擁有起訴權,更重要的是繼續擁有勝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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