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債權可以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
一、可以為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設定擔保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擔保的,可以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擔保人一致同意后,可以把之前發生的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里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條
二、債權擔保的保證期間有什么規定,有沒有法律規定
債權擔保的保證期間的規定為保證期間由保證人與債權人協商確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三、債權到期沒辦法找到債務人可以解除擔保嗎
是可以的。1.債務人已償還了債務,擔保人可以向債權人提出撤銷擔保。
2.與債權人、債務人協商,要求更換擔保人。
3.擔保期限屆滿的,債權人沒有主張擔保責任的。行動建議關于解除擔保應注意以下幾點
1.通常來說,在合同規定的擔保期間,擔保人和借錢方的連帶關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貸款合同上擔保規定的擔保期限到期,那么擔保關系在到期后就自動解除。
2.在執行擔保的歷程中,需要是借貸和擔保三方共同約定解除擔保,才能在擔保執行的歷程中解除擔保關系。
四、債務人要求更換擔保人可以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債務人可以要求更換擔保人,但是應當當事人協商一致,一般當事人提供擔保的,都需要簽訂相應的擔保合同,擔保的方式包括抵押、質押、保證和留置等,當債務人沒有按時償還債務的,則擔保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五、沒有到期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債權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權。債權人應當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已到期的情況下方可行使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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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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