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和債權人同時死亡,擔保人無力償還怎么辦?
一、債權人債務人同時死亡,擔保人無力償還怎么辦
一、債權人債務人同時死亡,擔保人無力償還怎么辦《民法典》規定,貸款申請人無還款能力或拒不還款的,債券人可以直接向保證人(也就是擔保人)追索,保證人必須無條件履行還款義務。如果擔保人無還款能力,銀行會拿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包括有價值的物品、房產、凍結工資等方式。
二、擔保責任的承擔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保證人以何種方式承擔保證責任,一般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承擔何種保證責任,這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一直采取推定為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以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上述是推定連帶責任保證的規定。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加大了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當擔保人無力償還時,要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來處理
1、一般保證
1、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擔保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無力償還時,可以將擔保人的財產作為抵值,抵值的范圍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
2、連帶保證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分別就同一債務對債權人承擔全部清償義務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因合同關系產生的債務,債務人到期不履行時,債權人既可要求債務人清償,也可要求保證人清償。債務人和保證人對債權人履行債務并無順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債權人可以不問債務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或賠償損失的能力。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對債權人卻更加有利。就債務人的內部關系而言,各債務人可能依約定或依過錯按份承擔責任。擔保人對債權人承擔全部的債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二、借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債務的要怎么辦
1、借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與對方協商同意延期償還或者分期償還,但是借款人如果是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則債權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條
[2]《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條
[3]《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三、借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債務的究竟要怎么辦
1、借款人和擔保人都無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與對方協商同意延期償還或者分期償還,但是借款人如果是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則債權人可以申請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條
[2]《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八條
[3]《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四、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擔保人如何辦?
1、、一般來說,擔保人應當在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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