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離職后舊傷復發怎么辦,該如何規定。
一、工傷員工離職后舊傷復發怎么辦,該如何規定的
工傷員工離職后舊傷復發是可以申請進行認定的。實際上如果工作間的傷害發生之后需要治療的,可以享受到工傷醫療待遇,工傷復發的員工也是可以享受到工傷醫療救助的,但是必須要進行工傷復發認定。
二、舊傷復發是否重新認定工傷,具體的規定是什么
舊傷復發不需要重新認定工傷,但是可以重新對傷殘等級進行認定。如果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的,在工傷治愈之后又復發的,該勞動者依然可以享受工傷的待遇,也可以請求工傷保險機構予以賠償,不需要再次做工傷認定。
三、工傷傷殘位置復發
所謂工傷復發,是指工傷人員經治療,傷病情已穩定或相對穩定一段時間后,又在原工傷部位(傷口)出現與原工傷致病因素有關的活動性病灶和明顯體征。需要說明的是,復發疾患需與原工傷部位有醫學上的必然聯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確認。如因工負傷致股骨頭、頸骨骨折,經治療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傷部位出現缺血、壞死等。工傷人員經鑒定機構鑒定后,原傷殘部位傷情復發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審核支付。傷情復雜無法核定的,由區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交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人員向鑒定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確認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傷復發確認申請表》;
2、《工傷認定書》;
3、《鑒定結論書》;
4、《工傷復發確認聯系單》;
5、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四、工傷定殘老傷復發怎么辦
法院判決書在執行期間被執行人死亡,且被執行人名下沒有遺產,只能終結執行了。1、被執行人死亡后,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并且沒有義務承擔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2、被執行人死亡后,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是有義務承擔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義務承擔人為被執行人。
3、被執行人死亡后,有財產可供執行,其遺產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4、被執行人死亡后,有財產可供執行,其遺產繼承人尚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在遺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
五、傷殘軍人退休后工傷復發
根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第五條 軍官、文職干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軍官、文職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第六條 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后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第七條 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為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被評定為五級、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對殘疾軍人所發放的撫恤金就不是依據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制定的了,全國各地基本上都要貫徹以上撫恤金的發放標準,另外,軍人如果是因為工作作戰等這些原因,落下終身殘疾這種結果的話,國家同時也規定了其他對殘疾軍人的安置政策。
引用法規
[1]《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五條
[2]《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六條
[3]《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 第七條
六、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怎么確定
1,工傷舊傷復發不需要鑒定,一般在工傷治療結束后就應該去鑒定,然后得到了相應的鑒定結果,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從鑒定機構的經驗性判斷鑒定時間來看,頭部傷害一般要六個月以后,其他部位傷害一般要三個月以后才能進行。
2,建議當事人選擇在當地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來鑒定。這樣鑒定結果才能被司法機關認可。
3,一般鑒定機構不接受個人委托,所以當事人可以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律師事務所來委托鑒定,也可以起訴到法院后由雙方共同申請由法院委托鑒定。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單方委托鑒定后一方不認可鑒定結果的情況,因此訴到法院后申請法院委托鑒定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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