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以物抵債的法律規定
一、以物抵債的法律規定都有哪些
1、如果債務人或第三人以物擔保債權的實現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物抵債;或者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都是實物,且品質相同的,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相抵銷。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二、以物抵債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
以物抵債的
法律依據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清償銀行債務。
三、債務人能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債務人可以抵押的財產有以下這些(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四、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五、請問一下關于什么是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
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當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一般而言,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限屆滿后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并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務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
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的更改,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于新債清償,即成立新債務,與舊債務并存。當代物清償協議履行完畢之后該協議才方可生效。
法律依據《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 第三條
銀行債權應當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無貨幣清償能力時,應當以拍賣、變賣抵押、質押財產或者其他財產所得清償銀行債務。財產暫時難以變現并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以辦理以物抵債。
引用法規
[1]《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六、債務人可以用物品抵債嗎
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債務人或經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財產折價歸債權人所有,用以清償債務的行為。以物抵債根據約定條件的不同又分為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的以物抵債和債務履行期屆滿后的以物抵債。我國法律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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