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個人貸款買房還能加個人嗎?
一、一個人貸款買的房子還能加個人嗎2023年
1、按揭貸款購房取得的房產證,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不經過貸款銀行的同意,是不能增加、減少或者變更產權人的。
2、因為按揭貸款購房的房屋產權是要進行抵押登記的,貸款銀行是抵押權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2]《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3]《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4]《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條
[5]《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
[6]《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二、2023年一個人貸款買的房子還能加個人嗎
1、按揭貸款購房取得的房產證,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不經過貸款銀行的同意,是不能增加、減少或者變更產權人的。
2、因為按揭貸款購房的房屋產權是要進行抵押登記的,貸款銀行是抵押權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2]《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3]《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4]《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條
[5]《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
[6]《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三、一個人貸款買的房子還能加個人嗎
1、按揭貸款購房取得的房產證,在貸款沒有還清之前,不經過貸款銀行的同意,是不能增加、減少或者變更產權人的。
2、因為按揭貸款購房的房屋產權是要進行抵押登記的,貸款銀行是抵押權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第四百零五條 抵押權設立前,抵押財產已經出租并轉移占有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2]《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3]《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4]《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條
[5]《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條
[6]《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四、夫妻買房貸款,一個人貸款,房產上可以填2個人的名字嗎
1、買房一個人貸款可以寫兩個人名字。
2、如果是夫妻關系,需要兩人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異地戶籍前提,需要本地納稅或者社保證明,戶籍所在地住房情況證明,一起兩人和售樓的簽署兩人名義購房合同,以后辦理房產證就是兩人名字。
3、如果不是夫妻關系,則可以作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添加名字,雙方具體所占的比例要自己協商好。
五、婚前個人首付買房子,婚后個人付貸款,房產證要在結婚后才能拿到,房子能算個人的嗎
一般來說,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并且為婚前所購的,甚至個人還貸,該房產為個人財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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