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共有權證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有什么
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有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二、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
在生活中存在房屋共有的情形,而房屋共有權證指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對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權人核發,每個共有權人各持一份的權利證書,那辦理房屋共有權證的條件是1、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法繼承人同時繼承一套房屋的,可以按份共有,即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額對所繼承的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也可以按共同共有,即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或法人同時出資購買一套房屋,一般按份共有,即按出資比例由共有人共同申請辦理《房屋共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的頒發方式共有的房屋,由權利人推舉的持證人收執房屋所有權證書,其余共有人各執房屋共有權證書一份。《房屋所有權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證書由市、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引用法規
[1]《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時房屋所有權證明有什么呢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辦理時房產證明有房產證和租房協議,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的證明。房產證明在開業登記、換照以及變更營業場所的變更登記中都需要。1、在城市中,房產證發放一般比較規范,如果您開店用的是自己的鋪面,那么這個房產證明就是你的房產證了,要注意的是房產證的名字要和辦執照時用的人名字一樣;
2、如果您是租賃的鋪面,那么這個房產證明就是房東的房產證你和房東的租房協議;
3、鄉鎮農村地區房產證發放不規范,如果沒有房產證,就要到鋪面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開一個證明,證明要說明房子是你自己的或者房子是他人的的現在租給你使用。所以,房產證明說簡單點就是房產證+租房協議,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的證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十八條
四、如何辦理房屋他項權證?
辦理房屋他項權證要填寫申請表、簽訂抵押合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及審核發證等。房屋他項權證辦理需要提供的資料有抵押人身份證、抵押人婚姻證明、房屋產權證書、房屋價值評估報告、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利登記申請表、他項權證審批書等。
五、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怎么辦理,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怎么辦理1、申請村民個人向所屬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
2、調查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對申請者的用地進行地籍調查、地籍測量。
3、審核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進行審核,再報縣國土資源局審核。
4、審批經審核過關,公布無爭議的,由縣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條件有哪些
(一)、抵押登記應當以土地使用權登記為前提。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的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其他類型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二)、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批準登記之日起生效。未經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土地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亦不能作為抵押財產進行處置。
(三)、辦理抵押登記應當符合下列程序
1、集體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證明;
2、對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
3、確認土地估價結果;
4、抵押雙方簽訂抵押合同;
5、申請抵押登記;
6、審核、登記;
7、核發抵押證明書。
(四)、集體荒地土地使用權和鄉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須經被抵押土地的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書面證明。
(五)、抵押當事人應當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評估機構對其抵押土地使用權進行地價評估,其評估結果需報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綜合上面所說的,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是需要按《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來進行辦理,必須要先申請并準備好所有的材料,確定符合條件才能頒發此證,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咨詢一下,如果材料不齊全也是辦理不成功的。
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怎么辦理?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嗎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民法典》第3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當事人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時,建議根據《民法典》第335條規定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權益可能因此受損。《民法典》第335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二、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1.
轉讓人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才可以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判斷“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實踐中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比如已成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
2.
經發包人同意。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要經發包人同意,而不像轉包、出租、互換只需向發包人備案。一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使得原有的承包關系終止,發包人與受讓方要確定新的承包關系。尤其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向本集體組織以外的農戶轉讓,發包人與受讓方的關系也不再是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的內部關系。受讓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承包經營的能力,直接關系承包義務的履行。二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將使承包人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即失去在農村的生活保障。如果由承包人隨意轉讓,就可能出現某些人為了欠債還錢或者游手好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因此,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發包人同意是必要的。同時,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轉讓的,發包人應當準許。
3.
受讓方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一是,受讓方必須從事農業生產。從事工業、商業等生產經營的人不得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二是,受讓方是農戶。企業、城鎮居民等非農戶不能成為受讓方。要求受讓人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可以保證土地的農業生產用途,滿足其他農戶對土地這一生產資料的需求。承包人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對于已經轉讓的,不論是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受讓方都應與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對于未轉讓的部分,原承包人與發包人應重新調整承包關系,變更原有的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簽訂后,農村家庭農戶或者農民個人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增強誠信意識,嚴格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約定的義務,承包方應當依照合同約定繳納應負擔的費用,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承包期內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承包經營權合同,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干涉承包方的農業生產經營自主權,損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引用法規
[1]《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1]《民法典》 第334條
[1]《民法典》 第335條
[1]《民法典》 第3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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