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簽訂與解除程序
一、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合同的程序怎么寫,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合同的程序怎么寫,勞動合同”的解答如下企業員工的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如下,1、勞動者身份的審查HR人員首先要對勞動者提供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進行審查核對,然后讓其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明確“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2、勞動者學歷、資格及工作經歷的審查用人單位應讓勞動者提供學歷、資格的原件及復印件,并讓其簽字確認提供的原始證件是真實的。同時對勞動者提供的工作經歷也應讓其進行書面確認,明確“若有虛假,愿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審查勞動者與其他用人單位是否還存有勞動關系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認一個勞動關系。如果錄用了與其他用人單位還存在勞動關系的人員,對原錄用單位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且這種賠償要承擔較大的責任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二、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員工寫離職申請合法不合法
1、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員工寫離職申請的,公司的行為不合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三、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要員工寫離職申請合法
1、勞動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并且要求員工寫離職申請的,公司的行為不合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的。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四、正式勞務合同怎么寫才有效,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正式勞務合同怎么寫才有效勞務合同簽訂具備下列條件的合法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及勞動法的約束,只能是雇傭關系,應該有協議才能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勞務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應包括以下
1、雙方單位名稱事由,協議書三部分組成;
2、正文條款、協商目的、協商目的責任、協議的時間和期限、協商目的條款和酬金(價格明確總額大寫必須明確貨幣種類)、履行條款期限、違反條款的責任處理、落款(簽署)、簽署日期。二、勞務合同怎么定
1、勞務合同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但是為了避免產生糾紛,最好簽訂書面合同。
2、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電話要知道,這些信息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信息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明確寫在合同中。
3、在簽訂勞務合同時,要注意勞務人員的義務和責任,同時要明確約定工資待遇、津貼、補助,工資標準,一般應與所在地等崗位上工作的當地工人持平。
4、約定勞動保護、勞工人身保險,工作、疾病或死亡處理規定以及違約責任。由于勞務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性質的不同,勞動保護有其專業特點,合同應規定雇主必須按所在國有關規定提供符合安全生產的場所和必須發放勞動保護費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濾光墨鏡等等。
5、簽訂書面合同時,勞務人員和用人單位共同簽字、蓋章,并注明日期。勞務合同糾紛解決方式分別是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對于協商或者調解不成功的,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訴訟這兩種方式解決。勞務合同就是用來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各自應該履行的義務以及應當享有的權利的一種協議。
正式勞務合同怎么寫才有效
一、公司跟員工簽勞務合同合法嗎公司和員工簽勞務合同合法。作為用人單位,法律允許其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或勞務關系。因此,若建立的是勞務關系,自然簽勞務合同就是合法的。但要是公司與員工之間本身應認定未勞動關系,卻簽勞務合同,此時就不合法。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是作為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就有關提供和使用勞動力問題而訂立的協議。同時勞務合同不屬于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于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于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二、公司和員工之間,如何判斷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有些公司就故意和員工簽訂《勞務合同》,認為這樣就不屬于勞動關系,實際上判斷是否屬于勞動關系,可不僅僅是看簽的什么合同,還要看以下勞動關系認定的關鍵要素!
1、公司和員工符合主體資格。這個和前面說的一樣,是基本前提,也就是說一方是具有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無論是普通的公司還是個體戶,而另外必須是自然人,也就是員工個人。也就是說,公司和公司之間,個人和個人之間,是不能屬于勞動關系的,比如是公司和個人之間。
2、公司對員工制定了制度并要求員工遵守,而員工也受公司的管理。對于這個,很多人一看就明白了,比如公司要求員工每天固定班次上下班,要求員工打卡考勤,制定了一系列需要員工遵守的制度,并且員工是按公司的要求在進行工作。
3、員工給公司提供了勞動,公司提供了勞動報酬,并且這個勞動是公司安排的。這個要結合上面第二點來看,簡單的說,員工做的所有事情從開始到結束,都是公司在管理和要求,并且公司最終支付了勞動報酬。這一點可能和勞務關系容易弄混,但勞務關系中,一方給另外一方的報酬,則不會符合這要求。勞務關系中,更多的是以“達成什么結果”來約定,而不會約束過程和員工的一般行為。
4、員工提供的勞動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這也是一個非常關鍵的項目,也就是說員工所提供的勞動是公司的主營業務。舉個例子,一個生產玩具的工廠,員工做的事情是給玩具打螺絲、噴油、組裝玩具,這就是屬于主營業務的組成部分,而如果一個員工做的事打掃衛生,則就不是。當然,這只是評判標準之一,但不是唯一評判的標準??偟膩碚f,判斷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并非只看簽訂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還得看勞動關系認定的要素,以及實際當中產生的事實和證據。用人單位以為和員工簽了勞務合同,兩者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系,可以節省成本和規避法律風險,只能使自己處于違規境地。
五、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與分公司簽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1.分公司依法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具有用工權,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分公司沒有依法登記,且沒有取得營業執照的,不具有用工權,不能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此時需要有總公司的授權,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即“用人單位”是總公司,而非分公司。
六、勞動合同續簽的程序,法律上如何認定
律師解答勞動合同續簽的程序
1、進行綜合評估后決定是否續簽;
2、提前30天向勞動者發出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
3、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復;
4、協商具體事項,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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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3]《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4]《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5]《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6]《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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