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侵權構成要件
一、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環境污染侵權的構成要件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環境污染的問題也越來越重視。環境污染損害是十分嚴重的,要承擔法律責任。那么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有什么構成要件呢環境污染損害責任有什么構成要件行為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權利的損害,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要件包括1、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環境污染從污染源來看,包括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廢渣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種多樣。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在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受害人只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組織只能成為環境污染侵害財產權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一般是對其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如因環境污染而滋生疾病,甚至喪失生命。環境污染對身體健康的損害具有潛伏性,往往是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之后,損害才明顯地表現出來。另外,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權損害也具有廣泛性。在實踐中,一般是多個受損害的公民共同對侵害人提起訴訟。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他人人身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人身權損害是因環境污染行為使人的生命和身體受到的損害,也即生命被剝奪或受到威脅,或者人的生理機能受到損害。如果他人人身權的損害是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暴力傷害行為引起的,則不屬于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以上便是對環境污染的構成要件是什么這個問題的回答
二、我想請教一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范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雖實行無過錯責任,但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也有例外規定,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
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行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引用法規
[1]《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92條
三、你好問一下針對于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范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雖實行無過錯責任,但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也有例外規定,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
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行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引用法規
[1]《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92條
四、了解一下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范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雖實行無過錯責任,但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也有例外規定,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規定“完全屬于下列情形之
一,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1、戰爭行為;
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
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引用法規
[1]《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92條
五、環境污染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范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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