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訴訟中,若對方不出庭,該如何解決?
一、請教一下起訴離婚對方不出庭怎么辦
根據人民法庭審理的諸多離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分為兩大類型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針對第一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法院的處理方法對這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那么公告期滿就意味著依法向其送達了相關法律手續。依照《民訴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針對第二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其處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導致處理感到困惑。法院會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按該司法解釋的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因為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負有對小孩的撫育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相關案情,故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當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離婚后,其小孩無人護理等多方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審理。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審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應訴,以便法院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監護人仍不愿出庭應訴,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2條第二款“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的規定,依法對監護人拘傳到庭,參與訴訟。并不是說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夫妻就不能解除婚姻關系了。只能說此時無法以協議方式離婚,但想要離婚的一方去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通過這樣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那還是有可能離婚成功。所以,不要認為只要自己不同意離婚,最終就不能離婚了。
引用法規
[1]《民訴法》 第一百三十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9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12條規定的屬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1]《民訴法》 第112條
二、起訴離婚對方3次不出庭怎么辦,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起訴離婚后,被告方在沒有任何證據沒有拒不到庭的情況下,法院會對被告進行傳票,傳喚如果經過兩次傳票傳喚,仍然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依法拘傳被告,離婚案件并不適用于缺席審判制度,若無特殊情況,屬于原被告必須到庭的案件。
三、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一直不出庭,怎樣可以辦離婚
1、法官將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起訴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訴離婚的案件,法官可能會通過電話與被告溝通開庭時間,若聯系不上對方可能會適用公告送達程序,國內公告送達程序期限為60天,公告期限屆滿,視為送達,確定開庭時間后,若對方依然不到庭,法官有可能會擇期再開庭,再次送達,不排除再次公告送達的可能性,若開庭時間被告依然不到庭,法官有可能會缺席判決,準許您雙方離婚,若孩子一直由您撫養,則孩子繼續由您撫養,財產方面不會給您處理。
四、請教一下如果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么辦
正常情況下,起訴離婚后是這樣的原告提交起訴離婚所需的材料,到法院申請立案登記后,法院排期開庭,等待法庭的開庭通知。而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也會依法送達傳票給被告,被告在收到傳票后,按照指定的日期前來開庭。實際上,被告不到庭的原因大概可分為兩個一是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法院的處理方法一般是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公告期滿如果還不能查明下落,則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2、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夫妻雙方協議離婚不成時,或其中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想要離婚時,大家就會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進行離婚。在向法院起訴離婚時,原告應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其相應的副本,相關的證據材料,如結婚證、孩子出生證明、財產證明等等,法院在收到案件材料后,會進行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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