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別?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一樣嗎
一、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別?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一樣嗎
1、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
2、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押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二、汽車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別?
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別的回答是,他們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三、抵押和質押有什么區別?
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5、抵押和質押的成立要件不同6、合同生效時間不同。
四、質押車跟抵押車有什么區別
1.抵押車輛與質押車輛的區別在于抵押不轉移抵押車輛,而質押必須轉移質押車輛。
2.抵押只具有純粹的擔保作用,而質押中的質押人不僅控制了車輛,還反映了留置權的效力。
3.抵押車輛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將其車輛轉移給債權人占有,并將該車輛用作對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償還車輛。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車輛為質押物。汽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對債權人以汽車作為償還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車輛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提供的車輛稱為抵押車輛;債權人是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是一種擔保權。抵押權成立后,債務人未履行應付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優先向其他債權人支付折價或抵押物的銷售價格的抵押物。
五、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有哪些?
質押與抵押的區別1. 質押屬于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2.抵押與質押是經濟活動中兩種常見的擔保方式。但實踐中常常有人將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質押,卻在合同中寫成抵押。要知道,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那么,二者有什么區別呢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質押合同自合同簽定時生效,質押合同的與抵押合同的基本相同。質權自標的物交付或登記時生效。抵押(pledging),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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