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條件,債權人如何實施代位物權?
一、債權人代位權有哪些條件,債權人代位權是怎么實施的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于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債權人代位權屬于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以上就是債權人代位權問題的回答。
二、債權人代位權是什么,代位權的行使需要哪些要件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以致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之權利。債權代位權的成立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
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三、專屬債務人自身,企業不能行使代位權的債權有哪些
1、對債務人專屬權不能行使代位權,包括基于親屬關系、身份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債務人以人格、精神利益為基礎的權利的如因生命、健康、名譽、自由等受侵害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2、對勞動報酬、養老金、退休金、救濟金、撫恤金等法律禁止扣押的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權;
3、禁止轉讓的權利,如依權利性質不得讓與,以公益理由不得讓與,以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讓與的權利,不能行使代位權;
4、非財產性權利。如監護權、婚姻撤銷權、離婚請求權、非婚生子女的認領權及否認權等。
風險提示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時,會受到很多的限制。在行使范圍上,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在行使期限上,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四、代位權的行使范圍有哪些?債權人代位權如何行使
代位權,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機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 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 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 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 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引用法規
[1]《 合同法》 第73條
五、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需要什么條件,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需要以下條件
1、有合法的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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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六、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有哪些相關規定
債權人代位權的適用條件是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且已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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