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如何寫起訴狀?
一、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怎么寫起訴狀土地承包經營的起訴狀該怎么寫呢?
以下就是對土地承包經營的起訴狀該怎么寫的回答,原告**,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
被告**
第三人鞍山市 xxxx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系該村主任。
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退出土地并賠償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原告是鞍山市千山區xxx村的村民,2006年1月1日原告與舊堡村民委員會簽訂了《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承包土地3.4畝,同時經東鞍山鎮舊堡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生效,并辦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但上述土地卻一直被四被告強行占用至今。致使原告不能進行正常的耕種,嚴重影響原告的生產、生活秩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訴至貴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騰出所侵占的土地,并賠償經濟損失。
此致
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 月 日
一、以前的法律關于承包合同糾紛管轄地的確定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三條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新規定的關于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訴訟管轄地的規定不動產所在地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解釋》第28條第二項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以不動產所在地確定管轄。
引用法規
[1]《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 第一條
[2]《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 第二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民訴法解釋》 第28條
二、出讓土地合同糾紛行政訴訟需要交訴訟費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因土地出讓合同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需要繳納訴訟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土地出讓合同糾紛的訴訟費是50元。土地出讓合同是由國土部門和民事主體直接簽訂的,所以針對土地出讓合同引發的糾紛,只能提起行政訴訟。
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還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就發生了糾紛,起訴后能否認定合同無效
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合同一成立就產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合同,比如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運輸工具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應當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改變土地權屬、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于應當辦理審批和過戶登記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無效,只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事后當事人補辦批準、登記手續的,也可能是有效的合同。在未生效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只能主張締約過失責任,而不能主張違約責任。
四、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簽訂后還沒有辦理相關手續就發生了糾紛,起訴后能不能認定合同無效
1.根據《民法典》規定,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一致的,合同一成立就產生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的合同,比如房地產轉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運輸工具轉讓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應當自批準、登記時生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改變土地權屬、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屬于應當辦理審批和過戶登記的合同。
2.發生糾紛后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之前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無效,只是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事后當事人補辦批準、登記手續的,也可能是有效的合同。在未生效的情況下,合同當事人只能主張締約過失責任,而不能主張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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