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具體理解和認定
一、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具體理解和認定是什么
1、本罪為身份犯,主體為“郵政工作人員”,包括郵政機構的干部、營業員、分揀員、投遞員、押運員以及監管國際郵件的海關人員。相對于侵犯通信自由罪,本罪可謂加重身份犯。
2、本罪的客觀表現為“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并要求行為人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實施本罪行為,但不需要利用職務上便利。
3、本罪行為對象為“郵件、電報”。其中“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報刊等。
二、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上述行為,而是由于郵件自身的包裝不嚴等原因,導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遺失的,不應視作構成本罪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實施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是非法的。
三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態。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
四是構成本罪也應達到情節嚴重,如多次實施上述行為,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等。凡符合上述標準的私自開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都應當立案追訴。
三、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也就是說,郵政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之便,私自開拆、隱匿或者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也侵害了國家郵電機構的正常活動及信譽。首先,本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郵政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有兩個特點
1、必須有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2、必須有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
3、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郵政工作人員,也就是國家郵電機構的干部、營業人員、分揀員、接發員、押運員、接站員、搬運員等,郵政企業根據需要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代辦郵政企業專營業務的代辦人員,辦理郵政此務時,亦應視為郵政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僅明知私自開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電報是違反自已的職責義務和規章制度的違法行為,而且明知這種行為會給他人的利益和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權利造成損害,甚至引起其他嚴重危害后果,破壞國家郵電事業的聲譽,妨害郵電機構的正常話動,但出于某種個人動機和欲望,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四、請問一下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并從中竊取財物的;
3.私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雖然次數不多,數量不大,但給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一是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實施上述行為,而是由于郵件自身的包裝不嚴等原因,導致其中信件或其他物品漏出遺失的,不應視作構成本罪的行為。
二是行為人實施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是非法的。
三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的心態。如果行為人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
四是構成本罪也應達到情節嚴重,如多次實施上述行為,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等。凡符合上述標準的私自開拆、隱匿或毀棄郵件、電報的行為,都應當立案追訴。
六、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該怎么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盜竊罪】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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