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時,股東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一、公司無力清償債務時,可以找股東賠償嗎
原則上債權人不能以出資未到期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責任。
但是,有這兩種情形之一的,即可要求該股東承擔清償責任。
一、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企業破產法第35條規定,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未到期的認繳出資將加速到期,不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因此,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經法院強制執行,已無力清償債務,具備破產原因,債務人又拒不申請破產時,比照企業破產法第35條的規定,未到期的認繳出資將加速到期。
二、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股東的出資期限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可以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允許股東無限期的延長出資期限,用來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被要求出資的責任。認繳出資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的負債,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允許股東延期出資,實質是放棄到期的債權,公司債權人當然有權請求撤銷。
二、用人單位沒有為我上保險能要賠償嗎
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保險,只要你有能證明你與單位有事實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明(如工資條等),就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單位為你補交保險。如果你因此離職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引用法規
[1]《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六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三、被公司開除了,能要求賠償嗎?能賠多少?
一、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無需賠償的情形(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在勞動糾紛中,用人單位承擔上面所有待證事實的舉證責任,比如說用人單位要炒你魷魚,依據的是
(三)的規定,那用人單位就要自己拿出證據來證明你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二、用人單位以下列理由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提出辭退,并和員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這里要注意,由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不包括在內
(二)有以下情形,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員的
(四)勞動合同期屆滿
(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六)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注意,如果用人單位辭退你并不符合上述理由,通常屬于無故辭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寫在最后(關于維權)公司不賠的,只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公司不支付上述費用,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時,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你加付賠償金。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于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四、企業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可以索取賠償嗎
1、因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因用人單位不繳納醫療保險,造成勞動者無法報銷醫療保險費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3、因用人單位不繳納失業保險,造成勞動者失業后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4、因用人單位不繳納養老保險,造成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后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退休金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進行賠償。
五、獲得的征地補償款能查封嗎,該如何規定的
法院是可以對征地補償款做出查封的決定的。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了對于國家下發的征地補償款如果有特殊的情況在必要的情況下法院是可以進行查封處理的,這是合理的行為,其他的部門無權查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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