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通知書不執行的后果,有哪些規定
一、執行通知書不執行的后果,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執行通知書不執行的后果是若是有能力拒絕履行的,可能會被司法拘留,情節嚴重的,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二、問一下不屬于破產管理人選擇權的行為有哪些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延長選擇權的行使時間或者指定選擇權的行使條件在決定繼續履行時修改或增加合同條款在決定繼續履行時剝奪相對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第2款享有的請求擔保的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解除權在解除合同時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管理人的此類行為,未經相對人同意,不發生行使選擇權的效力。此時管理人被視為未行使選擇權,相對人有權行使破產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的催告權及解除權。
三、產品質量問題責任怎么認定,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產品質量問題責任根據下列三方面認定1、默示擔保條件。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的對于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條件。
2、明示擔保條件。明示采用的產品標準,作為認定產品質量是否合格以及確定產品質量責任的依據。
無論何種標準,一經生產者采用,并明確標注在產品標識上,即成為生產者對消費者的明示承擔有關責任的擔保承諾。
3、產品缺陷。即產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并因此造成了用戶和消費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產品存在缺陷是承擔侵犯賠償責任的首要條件。
《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有81%的當事人第一時間通過搜索與學習基本法律知識來了解問題的可能風險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糾紛,遇到法律問題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咨詢,點擊咨詢按鈕快速找到最合適、可靠的律師,能夠降低該問題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見法律風險。
引用法規
[1]《產品質量法》 第三十條
四、你好關于不屬于破產管理人選擇權的行為有哪些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繼續履行或者解除延長選擇權的行使時間或者指定選擇權的行使條件在決定繼續履行時修改或增加合同條款在決定繼續履行時剝奪相對人依照破產法第18條第2款享有的請求擔保的權利以及與此相關的解除權在解除合同時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管理人的此類行為,未經相對人同意,不發生行使選擇權的效力。此時管理人被視為未行使選擇權,相對人有權行使破產法第18條第1款規定的催告權及解除權。
五、公司破產清算的規定有哪些,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專業分析公司破產,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公司法規定,依法宣告破產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1、如果企業破產并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
3、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六、企業申請破產的條件有哪些,怎么規定的
1、不能清償債務。不能清償的要件為
第一、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認定債務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一般根據債務人的財產、信用、勞務等因素綜合構成的。當債務人以所有方式均不能清償債務時,即構成喪失清償能力。
第二、債務人不能清償的是已到期,無爭議或者已有確定名義的債務。
第三、必須是能夠以貨幣評價的債務,否則宣告債務人破產沒有實際意義。
第四、不能清償是債務人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或者可預見的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清償,而不是一時的資金周轉困難等問題暫時停止支付。
2、公司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所謂資不抵債,是指債務人的負債超過實有資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14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