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職責
一、長春市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職責
首先正確理解派出機關的含義,派出機關是指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準,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代表該級人民政府組織與管理該區域內所有行政事務的行政機關。有關組織法的規定,派出機關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并對行政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實際上履行了—級人民政府的職能。因此,省級人民政府有權設立派出機關,并且派出機關就有行政主體資格。 派出機關有四種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所以對派出機關所屬的管轄的該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的上一級機關即派出機關申請復議(因此派出機關是履行上一級政府的職能)。上面就是行政復議委員會的職責,具體有什么規定問題的回答,有什么問題可以聯系我們。
二、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有哪些,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1、受理當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對于當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以及對于該行政復議申請的事由調查取證,并作出相應的裁判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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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三、行政復議局局長的工作職責是什么
1、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2、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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