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反訴與抗辯的區別是什么?
一、最高法院反訴與抗辯的區別是什么
1.兩者的區別,
第一,反訴必須以實體法方面的為依據,且有明確的請求;而抗辯則可以既是實體方面的,也可以是程序法上的。
第二,反訴是獨立之訴,它不因本訴原告撤訴而終結;而抗辯則具有依附性,原告撤回起訴后,抗辯也因為失去抗辯的對象而不復存在。
第三,反訴可以吞并本訴,即反訴的請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訴的訴訟請求;而抗辯只能在原告訴訟請求范圍內要求減少或者免除自己的責任,最高法院反訴與抗辯不能使自己的利益增加。
第四,反訴的成立與否,是否準許,是由法院決定;而抗辯不存在法院是否受理的問題,凡針對原告訴訟請求提出的抗辯,法院均應當審理。
二、先訴抗辯權與訴訟時效抗辯權有何區別
1產生的方式不一樣。先訴抗辯權是一個天然的抗辯權,而訴訟時效期間經過后的效果是義務人抗辯權。
(
2)適用場合不一樣。先訴抗辯權只適用于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訴訟時效,在我國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和繼承請求權。
(
3)先訴抗辯權是一時性的,先履行者只要履行了其義務,那后履行者則不能再依此進行抗辯。而訴訟時效是永久性的,一旦訴訟時效經過,那就喪失了勝訴權。
(
4)適用時間不一樣。先訴抗辯權中是合同履行中,而訴訟時效抗辯則要在時效經過后才能適用。
三、民事訴訟法訴訟時效抗辯是什么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四、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條件都是有哪些
1、不屬于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2、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五、訴訟時效抗辯是什么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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