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但是不批準是否可以走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法律
一、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但是不批準,是否可以走,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后,不管單位批不批準都可以走。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二、正式員工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是法律規定嗎
是。勞動者通過試用期的,那么必須提前30天申請辭職,按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終止勞動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3《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4《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三、正式職工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是法律規定嗎
1.正式職工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是法律規定。
2.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勞動者是因為《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離職的,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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