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后又查出的破產財產
一、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后又查出的破產財產應怎么處理
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后又查出的破產財產的應當予以追回。破產終結后發現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有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行為,有關財產應予以追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條
二、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后又查出的破產財產應如何處理
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后又查出的破產財產的應當予以追回。破產終結后發現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有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行為,有關財產應予以追回。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三十條,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
引用法規
[1《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條
三、破產宣告前,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破產程序是否終結
破產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一)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足額擔?;蛘邽閭鶆杖饲鍍斎康狡趥鶆盏?
(二)債務人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
風險提示按照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發現的破產企業的財產請求權,由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行使。追回的財產,由人民法院依照《破產法》第37條的規定進行追加分配。如財產較少,人民法院認為沒有再行分配的必要,可歸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所有。從法理角度看,此規定有失妥當,該部分財產再少,也應按照清算程序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國家無權將債權人的財產收歸己有。
引用法規
[1《破產法》 第37條
四、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后又查出的破產財產如何處理
應該追回,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破產程序終結一年后又查出的破產財產的應當予以追回。破產終結后發現破產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有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放棄債權行為,有關財產應予以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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