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是否可以約定違約金?勞動合同的包括哪些?勞動合同可以約定違約金嗎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勞動合同的包括哪些
一、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需要補充的是,所謂的約定經濟補償金應該是競業限制條款生效的必要條件,沒有約定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不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競業限制的人員并非全體勞動者,而是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本法第24條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以上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
2、工作和工作時間。
3、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4、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
5、勞動紀律和政治待遇。
6、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7、違約責任。
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9、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
二、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約嗎,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是行使辭職權的行為,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賠償經濟損失。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服務期有特別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勞動合同可以在以下兩種情形下約定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三、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一、勞動合同能否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并與之依法約定服務期的情形;以及依法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情形外)。法律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理由明確作出了限制規定,即僅限于兩類,分別為“因合法出資培訓而簽訂服務期協議”和合法約定競業限制協議(或條款)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關于違約金的約定都會因“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抵觸”而無效。
二、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至于怎樣的數額才不算“畸高”,究竟如何勞動報酬“合理確定”,就沒有下文了。浙江、江蘇等地的規定也大致相同。看來只得依靠“自由心證”了。
違約金約定的規范性、合理性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找到一定的平衡性非常重要,江勞、上海等地的規定極大地限制了用人單位約定違約金的條件,導致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關系,卻沒有有效的措施去約束;而北京、天津等地卻沒有為違約金的約定限制條件,用表面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不平等性,都是不合理的。法律應當就約定違約金確立一個前提條件,即應充分考慮當地的平均工資水平、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性質等合理確定。
四、公司能隨意約定勞動合同違約金嗎,如何確定違約金數額
只有兩種情況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其一,關于違反服務期的違約金。其二,關于違反競業禁止的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的設定都要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等因素合理確定。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最多不得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但是,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五、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有效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解答如果員工違約的事項是關于服務約定或者競業限制約定的,則可以要求員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承擔違約責任,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違約金都是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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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2《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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