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公證保全的條件是? 行政強制執行前可以申請保全嗎
一、強制執行公證保全的條件
強制執行公證指的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 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二) 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無疑義;(三) 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四) 《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法律依據《公證法》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引用法規
[1]《公證程序規則》 第三十九條
[1]《公證法》 第三十七條
二、行政強制執行證據保全
有一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與勞動者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三、行政強制執行前可以申請保全嗎
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是為了便于執行,防止勝訴后對方無力執行,在提交起訴狀后,仍需要提交財產保全申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中財產保全。
1、訴前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下,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其程序條件是,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
2、訴中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順利實施,保證將來作出的裁判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采取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難以或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其程序條件是,當事人向受訴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四、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證據保全需要什么材料?
申請強制執行的必備材料1、執行申請書。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2、生效法律文書原件。
3、執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申請人不能親自到法院申請執行,需委托代理人代為其申請執行的,應出具授權委托書。
5、法律文書的生效證明。屬本院判決、調解、裁定的,應由經辦法官或書記員簽字證明已經生效。
6、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清單。以上就是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需要什么材料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五、行政處理決定申請強制執行依據管轄法院是哪里,有沒有法律依據?
行政處理決定申請強制執行依據管轄法院是第一審人民法院;一般是可以由行政機關或者是第三人進行申請,但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需要確定當事人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才能依法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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