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超期?
一、如何確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超期呢
一、可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要想在超出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后提出行政復議,可以從這兩方面入手
1、能證明你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到現在沒有超出復議申請期限。主要從行政機關沒有證據證明已送達的情況下。
2、可以看看有沒有中止時效的事由,有的話,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引用法規
[1]《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1]《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二、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后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嗎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后,如果是被申請人逾期不履行的,則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該由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責令其限期履行。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三、申請行政復議期限有什么要求,有沒有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當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有下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般應在六十日內申請行政復議;該期限從上述主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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