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賠償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環境污染賠償法律法規有什么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在《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規中,都規定了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實行無過失責任原則,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體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
二、污染環境法司法解釋,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我國并沒有《污染環境法》這樣的法律制度,但是關于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有非常明確的規定,一般污染環境行為造成財產損失在30萬元以上,造成一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輕傷,三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5畝以上基本農田遭受永久破壞等情形,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環境污染損害類別有哪些,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本定義中的環境污染損害類別有空氣環境污染損害、水環境污染損害、聲環境污染損害、光環境污染損害、土壤環境污染損害、海洋環境污染鑒定、生態環境污染損害等。
2.環境污染事故發生過程中或發生后造成的各類損害,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和自然資源破壞、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及其減少的實際價值,也包括為防止污染擴大、修復和/或恢復受損生態環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在正常情況下可以獲得利益的喪失,污染環境部分或完全恢復前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期間損害。全面完整的環境污染事故損害=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生態環境資源損害事故影響損害污染修復費用應急處置費用調查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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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情況下污染環境侵權的可免責,法律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
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雖然無過錯責任要求行為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抗辯,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情形,行為人可以免責。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3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完全由于戰爭行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為,且經過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損害,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也是行為人主張抗辯的法定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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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43條
[1]《水污染防治法》 第41條
[2]《水污染防治法》 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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