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得利
一、強迫得利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你好,回答如下。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一般情況下,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但如下情況下,當事人雖沒有給付義務而給付,另一方的得利也不予以返還。1、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例如,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法定贍養義務因收養而被解除,不再負擔。若該養子女仍贍養其生父母,則屬于盡道德義務,對于因此而支出的費用,養子女不得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2、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債務未到清償期債務人本無清償的義務,但若債務人主動提前清償而債權人受領時,即使債務人因此而失去利益,債權人因此而取得利益,債權人得到利益也不返還。以上就是關于強迫得利是不當得利么的解答
二、強迫他人吸毒是犯罪嗎強迫吸毒處幾年
我國《刑法》第353條規定“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353條
三、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用人單位不可以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四、被強迫勞動,勞動者能否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五、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行為后果
1、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進行勞動的,會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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