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民法典
一、民法不當得利條款有哪些,不當得利益的情形有哪些
對于民法不當得利條款有哪些,不當得利的情形有哪些這個問題,解答如下不當得利的特征1.方當事人必須一方為受益人,他方為受害人。
2.人取得利益與受害人遭受損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3.人取得利益沒有合法根據,即既沒有法律上、也沒有合同上的根據,或曾有合法根據,但后來喪失了這一合法根據。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沒有合法根據或得知合法根據已經喪失后,有義務將已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害人。
二、不當得利的特點是什么,法律上如何認定不當得利益的特點和法律認定
不當得利的特點有雙方必須一方為受益人,另一方為受害人;受益人的利益必須與受害人的損害有因果關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即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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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條
三、不當得利的特點是什么,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不當得利的特點有雙方必須一方為受益人,另一方為受害人;受益人的利益必須與受害人的損害有因果關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沒有法律依據,即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條
[2]《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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