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語言文字管理暫行規定
一、如何規范企業廣告中的法律用語?
企業廣告中應該怎樣正確使用法律用語?怎樣規范企業廣告中的法律用語?廣告作為連接生產與消費的重要橋梁和紐帶,一方面是促銷手段,另一方面也是消費者獲得商品和服務信息的渠道,具有引導消費者的作用。因此,《廣告法》在第3條和第4條要求廣告應當真實、合法,表現形式要健康,不得含有虛假或引人誤解的。
引用法規
[1]《廣告法》 第3條和第4條
二、廣告公司注冊程序是怎樣的,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
廣告公司有以下的注冊流程一、廣告公司名稱查詢;二、簽署工商登記材料;三、工商注冊登記;四、刻章;五、開設公司基本帳戶與納稅帳戶;六、辦理稅種核定;七、購買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條
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
三、廣告中的要約屬于什么法律問題?
符合下列條件的廣告算要約,即廣告上作出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廣告的具體確定;并且廣告上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關于怎么樣的廣告屬于要約的問題,還可以點擊在線律師咨詢,我們幫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四、開發商虛假宣傳如何認定,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律師解答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開發商虛假宣傳的認定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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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1]《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八條
[1]《刑法》 第二百二十二條
五、行政聽證的具體程序、法律上的標準是什么?
專業分析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單位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2、行政單位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單位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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