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賠償死亡金如何計算,法律是否有相關規定?
一、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賠償死亡金怎么算,有沒有規定?
故意傷害致受害者死亡,支付的死亡賠償金是按照本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的,給20年的費用就行,若受害者在六十周歲以上,年紀每增大一歲,就減少一年的死亡賠償金,若是達到七十五周歲的,給五年的費用就行。
二、過失致人死亡賠償金是怎樣規定的
過失致人死亡罪涉及的賠償主要是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九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三、過失致人死亡罪賠償多少,有哪些相關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的賠償費用具體金額要根據受害人的損失確定,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四、過失致人死亡賠償金額是怎樣的
過失致人死亡賠償金額如下
一、喪葬費。按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六個月。
二、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四、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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