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如何解釋傳授犯罪方法犯罪的規定?
一、最高法對傳授犯罪方法犯罪的一些解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后主要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通知
第九條
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九)傳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經驗,依法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定罪處罰。 為實現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傳授犯罪方法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八十七條
[1]《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九條
二、最高法傳授犯罪方法犯罪的解釋規定包括哪些主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而設立或者設立后主要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印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的通知
第九條
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是否有被脅迫情節,是否存在成年人教唆犯罪、傳授犯罪方法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九)傳授暴力恐怖或者其他犯罪技能、經驗,依法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的,以傳授犯罪方法罪定罪處罰。 為實現所教唆的犯罪,教唆者又傳授犯罪方法的,擇一重罪定罪處罰。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八十七條
[1]《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九條
三、最高法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相關解釋規定主要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故意使國家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范圍,情節嚴重的行為。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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