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搜查證的相關規定
一、刑事訴訟法搜查證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搜查只能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進行,其他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對公民人身和住宅進行搜查。
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二、公司非法搜查罪是怎樣規定的?
1、主觀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擅自搜查違法而故意為之。行為人基于何種動機或目的,不影響本罪成立。
2、客觀上實施了對他人身體、住宅非法搜查的行為。
三、非法搜查罪是如何判的,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符合以下要件的可以確定構成非法搜查罪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比如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
2、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如摸索、掏翻,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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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四、刑事案件起訴到法院還會偵查嗎
1、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那么還是會偵查的。
2、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五、檢察院能偵查刑事案件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檢察院可以偵查刑事案件,但是只有在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時候發現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情況下。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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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六、怎么查個人有無訴訟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要查詢個人有無訴訟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
1、直接到法院申請查詢。
2、注意是否有收到法院傳票,一般負責案子的法院書記員,在郵寄傳票前會先用固定電話,打給被告核實收件地址,在被告住所地起訴的有時會電話通知被告到法院領取文件。
3、會收到起訴的短信通知,上面有案號、開庭時間、受訴法院名稱和起訴案由,開庭時間。
4、或者打電話到法院報上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查詢是否被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2]《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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