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臨時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么不同?
聘用合同在許多時候就是聘用合同,在法律上并無區別,只是叫法不同,就像協議和合同。但兩者在使用使用中,因為人為的認識不同,或者顯尊貴,顯專業,區分事業單位或政府單位和一般企業公司或者在單位的位置高低等,會用聘任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種中性詞語的稱謂。比如聘任教授,聘任總裁、聘任總經理、聘任法律顧問、聘任律師、聘任總經理,聘任名譽顧問聘任等,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但實質上,仍是勞動合同,仍是勞動關系,只是比一般勞動合同待遇好,更自由和福利更好,勞動者更有主動權。但在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聘任合同多是為了區分有編制的公務員和沒編制的公務員,兩者的適用法律關系和福利待遇相差很大,此時聘任合同不是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而是區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在編的與臨時的。此時聘任合同,就完全等同與勞動合同,意義和差別完全一樣。
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與聘用合同有區別嗎
聘用合同在許多時候就是聘用合同,在法律上并無區別,只是叫法不同,就像協議和合同。但兩者在使用使用中,因為人為的認識不同,或者顯尊貴,顯專業,區分事業單位或政府單位和一般企業公司或者在單位的位置高低等,會用聘任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這種中性詞語的稱謂。比如聘任教授,聘任總裁、聘任總經理、聘任法律顧問、聘任律師、聘任總經理,聘任名譽顧問聘任等,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但實質上,仍是勞動合同,仍是勞動關系,只是比一般勞動合同待遇好,更自由和福利更好,勞動者更有主動權。但在事業單位或政府機關,聘任合同多是為了區分有編制的公務員和沒編制的公務員,兩者的適用法律關系和福利待遇相差很大,此時聘任合同不是突出專業性或卑尊地位,而是區分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在編的與臨時的。此時聘任合同,就完全等同與勞動合同,意義和差別完全一樣。
三、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聘用合同和聘用合同有哪些
從勞動合同原理講,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聘用合同制與勞動合同制沒有本質區別。但是,由于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職責不同,勞動合同和聘用合同的區別決定了勞動合同制與聘用合同制在人員的錄取和管理等方面有著明顯區別。從事業單位現在尚在實行的制度來講,即便是正在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仍然要按照國家編制機構下達的編制限額聘用人員,比照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提出辭職應經批準后方準辭職等。對于實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招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四、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的區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與聘任合同的區別???”的解答如下1.目的不同。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的目的在于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系,利用合同制度實現和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主體不同。集體合同的主體是雇主或雇主團體與由工會代表的全體職工,在我國是企業與由企業工會(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代表的全體職工勞動合同的主體是雇主與單個雇員,在我國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個人。
3.不同。集體合同不僅規定本企業的一般勞動和生活條件,而且涉及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具有廣泛性、整體性的特點。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個人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多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體合同的效力高于勞動合同,集體合同適用于企業全體職工勞動合同僅對勞動者個人有約束力。集體合同規定了本企業的最低勞動標準,勞動合同規定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否則無效,無效部分以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代替。
5.責任不同。集體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如企業違反集體合同的規定,侵害了工會和全體職工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時,應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工會一方不履行集體合同的規定,一般只對上級工會和全體會員負道義上的責任,由上級工會給予批評教育,糾正違約的行為,以適當方式彌補因違約給企業造成的損失,但一般不承擔物質賠償責任。如有需要可以通過我們聽律網網委托您所在地區的律師來幫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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