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糾紛處理的相關規定
一、繼承權糾紛如何處理,有哪些相關規定?
繼承權糾紛可以由各繼承人通過協議或訴訟方式進行處理。法律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侵犯繼承權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您好!關于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的問題,一般訴訟有效期 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追訴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也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對于已經過了最長追訴時效后仍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是不追究的,除非涉及國際聲譽或者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刑事案件,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追訴時效),《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民事案件,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下列案件訴訟時效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 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如何避免繼承糾紛?繼承權是什么?
《繼承糾紛》講述了“例以輔律,非以破律”,案例對審判工作的指導意義和參考價值始終被我國各級法院所重視。《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每期都載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或者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案例,要求各級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加以參考;從2021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自1992年開始,編輯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選》。 我們經過將近1年時間的努力,推出本套叢書。在編輯的過程中,我們試圖使叢書具有以下鮮明的特點一、案例典型、真實。所選案例多屬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業務庭通過其他形式公布的案例。每一個案例都盡可能具有典型性。為了方便使用,我們歸納了每個案例的要旨,并作為“問題提示”列于案例之前。案例均保持真實性。涉及未成年人、個人隱私等的案件,隱去了部分真實姓名。二、評析權威。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裁判文書,其他案例均由主審法官或者專家對核心法律問題作出權威評析,尤其注重闡釋專業領域的熱點或疑難問題。三、法律文件全面。“適用法律”部分具體分為[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請示答復]、[地方規范性文件]、[司法政策]。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關于適用法律問題請示所作的答復、地方法院公布的司法文件、各級法院對審理某一類型案件的調研成果等,也是本套叢書比較獨到的地方。四、叢書分類細致、合理。本套叢書盡量根據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不同類型(案由),分別單獨成冊。首批推出《勞動合同糾紛》、《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學生傷害賠償糾紛》、《人身傷害賠償糾紛》、《名譽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離婚中的財產分割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存單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房屋買賣糾紛》、《房屋拆遷糾紛》、《房屋租賃糾紛》、《票據糾紛》、《勞動保險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民事類叢書。需要說明的是,有些案例是在新的相關法律出臺之前作出裁判的,因此在裁判和評析中可能會出現舊法的有關條款,但其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依然重要,所以我們也有選擇地收入了此類案例,評析時以分析法律問題為主要目的。在“適用法律”部分則列出最新法律依據。請讀者在使用過程中注意。在編輯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很多法官都給了熱情的幫助和支持,我們表示誠摯的謝意。我們衷心希望這套叢書能為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總結和傳播略盡綿薄之力。上述即為什么是繼承權糾紛的具體,謝謝采納!四、繼承權不辦理公證,繼承權公證怎么辦?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辦理繼承公證必須 ①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②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③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④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⑤繼承按遺產總額2%收費; ⑥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您父親)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以上是怎么辦理繼承權公證的解答如果以上沒有解決您的問題,歡迎到聽律網網咨詢,為您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五、繼承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么,有哪些相關規定
繼承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定繼承人有第一順位以及第二順位,法定繼承順序第一順位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六、放棄繼承權是否必須公證?
1、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2、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比如,負有扶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即使放棄了繼承權,對被繼承人生前因生活、就醫所形成的債務,仍應在自己的義務范圍內負擔必要的償還責任。又如,繼承人不得以放棄對已故配偶的遺產的繼承權為由,規避對雙方子女的撫養義務。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本文鏈接:http://m.nutrition-ingredients.com/news/article/585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