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會怎么判,有沒有法律規定
一、勞動仲裁會怎么判?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勞動仲裁根據法律、事實與證據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
仲裁庭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五條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五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二、合同約定采用仲裁解決糾紛的,還能起訴嗎,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當事人選擇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有以書面方式明確約定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因此,雙方若約定了有效的仲裁條款,就不能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合同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有仲裁協議,合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可以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26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引用法規
[1]《仲裁法》 第26條
三、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規定是什么,是否有法律規定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的規定仲裁時效期間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起的一年內。若有中斷情形發生的,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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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四、仲裁案件審理后,如何裁決,該如何規定的
審理后仲裁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和提供的證據作出裁決。當然了,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的情況之下,可以當庭對此作出調解,這個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來進行,如果雙方當事人都不同意,那么就只能夠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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