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程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一、裝修工程屬于專屬管轄嗎
裝飾裝修合同糾紛,法律并未規定適用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自由。因此,當事人在裝飾裝修合同中約定爭議管轄法院,并未違反專屬管轄、級別管轄的法律規定,就應依照當事人約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專屬管轄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二、裝飾裝修合同屬于專屬管轄嗎
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專屬管轄適用的情形,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裝飾裝修合同并不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三、建設工程合同管轄有專屬管轄嗎
是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如前所述,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加工行為”,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體現為施工行為。承攬合同中的“加工行為所在地”,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表現為建設工程所在地。本條規定“以施工行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與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的規定是一致的。這樣規定便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清事實。如受訴法院所在地與建設工程分離,必然會增加受訴法院的工作負擔、給一方當事人造成訟累,不符合“兩便原則”(即便于人民法院審理和便于人民群眾;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也符合“兩便原則”。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除合同履行地為管轄地外,被告所在地也可能成為管轄地。此外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訂立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裝飾裝修合同算專屬管轄嗎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管轄范圍。不同的合同也會由不同的法院來進行管轄。那么裝修裝飾合同適用專屬管轄嗎?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專屬管轄適用的情形,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裝飾裝修合同并不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五、裝飾裝修合同是專屬管轄嗎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管轄范圍。不同的合同也會由不同的法院來進行管轄。那么裝修裝飾合同適用專屬管轄嗎?專屬管轄是地域管轄的一種,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特定的法院管理,當事人不能以協議的方式加以變更,具有強制性和排他性。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專屬管轄適用的情形,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明確規定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裝飾裝修合同并不屬于專屬管轄的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六、工程款糾紛屬于專屬管轄不
1、屬于。
2、工程欠款糾紛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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