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構成中的過錯該怎么推定
一、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構成中的過錯應該怎么推定
1、對于醫療事故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義務人構成的過錯進行推定的方式為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違反法律及專業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相關病歷資料、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等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二、醫療事故賠償責任構成中的過錯怎么推定
根據《民法典》第106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組織解散(一)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決定解散;(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06條
三、醫療事故中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醫療事故賠償標準規定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醫療事故賠償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四、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
醫療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四個 ?。ㄒ唬┍匦栌袚p害事實 醫療損害賠償的損害事實是指某種行為致使 患 者財產權或人身受到侵害,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減損的客觀事實。包括醫療過失或過錯造成受害人死亡、殘廢、增加病痛,延長了治療時間、喪失了好的治療前景的事實,也包括出現上述情況導致的受害人及親屬精神上的焦慮、憂愁、苦惱的精神損害,還包括由于上述情況出現而導致受害人或其家屬多付出的物質上的損失。目前,對醫療事故中精神損害的賠償,在《條例》中已有規定,但賠償范圍過于狹小,數額偏低?! 。ǘ┍仨氂羞`法行為或技術上的失誤 醫療糾紛損害賠償案件中,違法一詞應作廣義理解,即不僅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更重要的是違反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實踐中,因醫療事故承擔民事責任,絕大多數情況下是由于醫務人員違反規章制度或技術操作規程,而不是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違法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形式。作為是行為人積極地實施了法律或規章制度禁止的行為。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實施法律或規章制度要求實施的行為。不作為違法行為的構成前提是行為人負有法律所要求的某種特定義務,不履行這種義務即為違法。這種特定的義務可以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也可能是特定職務或業務所要求的,如醫生的職業決定他有搶救病人的義務,消極地不去搶救就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醫療糾紛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要件中,有一與其他民事責任的行為要件不同之處,那就是在技術事故的情況下,醫生只要存在操作技術的失誤,比如,手術醫生由于對臟器認識不清而誤摘,此時醫生即使完全按照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操作的,也仍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ㄈp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確定醫療糾紛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如果醫生的違法行為與病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系,那么不管其他條件是否具備,醫院都不承擔責任?! 。ㄋ模┍仨氂羞^錯 一般情況下,行為人只有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及損害結果有過錯,即存在故意或過失,才承擔民事責任。在醫療糾紛中,醫療方的過錯只有過失一種形式。因為故意造成病人損害后果的就構成刑法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案,不再屬醫療糾紛的范疇。醫療糾紛中的過失應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或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其中理應包括醫療差錯在內?! ♂t療損害賠償責任認定 學術界有不同看法,本人認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其特殊性,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1、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須具備責任能力 醫療損害的行為人應具有特殊的身份,即國外立法上所稱的“專家責任”。因此,醫療損害賠償中的行為人必須是醫療機構或者其他醫務人員。如果是非醫療機構或非醫務人員致人損害,雖可能構成侵權損害賠償,但并非醫療損害賠償?! ?/p>
2、醫療損害的主觀過錯表現為過失 醫療事故的行為人必須是過失性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果不具有過失,就不構成醫療事故責任,因為在醫療過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構成傷害罪或者殺人罪,不能再以醫療事故對待。醫療過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 ?/p>
3、行為的違法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如果是正常的醫療操作,就不屬于醫療損害。
4、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醫方只在有因果關系存在的情況下,才為其過失行為負損害賠償之責,因此,患者的損害后果必須是醫方的醫療過失所致。但在實際辦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由于專業性、技術性強,故因果關系的認定則更加困難,基于此,承辦人員也只能將此類案件交由醫療事故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在醫學會主持下,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鑒定小組,對醫患雙方進行面對面的答辯,使得醫療損害賠償在因果關系的認定上能公正、科學、準確。上述的相關就是對于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的相關回答,希望你可以采納。
五、強調醫療機構是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肯定了醫療事故的主要責任性質是替代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的醫療事故主體為醫務人員,《條例》規定的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這一變化的意義在于,確認醫療事故責任的基本性質是替代責任(也稱為轉承責任),而不是一般侵權責任。凡是醫務人員受聘于醫療機構,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過失造成醫療事故,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應當是其所在的醫療機構,而不是醫務人員個人。構成醫療事故,患者應直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而不是向醫務人員請求。只有個體行醫的醫生造成醫療事故,才不是這種替代責任。
對醫療事故概念界定的上述改變,擴大了醫療事故的范圍,對于保障受害患者實現損害賠償的權利具有重要的、積極的意義。
有人認為,按照現在對醫療事故概念的界定,對于醫院抱錯孩子、給錯藥、賣假藥的行為,就不能定為醫療事故給受害人以賠償,因而《條例》對醫療事故概念的界定還是不盡人意。其實,這些行為并不是醫療事故所能夠解決的,而是應當采用其他辦法解決。抱錯孩子的問題,應當依照侵害親權的侵權行為處理。給錯藥、賣假藥的問題,應當依照合同關系處理。這些問題都有具體的解決辦法,不必一定非要按照醫療事故來請求賠償。當然,對醫療事故概念的重新界定也還有值得斟酌的地方。例如,《條例》第二條規定的醫療事故是人身損害事故,但是在第四條規定醫療事故等級的時候,四級醫療事故又規定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才能構成。這不能不說是《條例》對醫療事故概念界定的一個遺憾。
一、不屬于醫療事故情形有哪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非法行醫、醫用產品侵權、故意行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雖然有過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顯的人身損害后果的也不構成醫療事故?!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蛘呋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對于醫療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出于過失,通常表現為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從而給就診人造成了人身損害。也就是說構成醫療事故,要求醫療行為與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的話,不能按照醫療事故對待處理。而醫療事故,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具體可以區分為四級。
六、醫療事故責任如何認定,醫療事故賠償條例是怎樣規定的
一、醫療事故責任劃分比例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賠償全部損失的100%)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60-
90%)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賠償全部損失的20-
40%)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賠償全部損失不超過10%)實踐中還存在對等責任即醫、患雙方各負擔50%。責任程度的不同,對于賠償數額的影響較大,顯不了過錯程序與承擔責任一致的原則,比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確定的只要鑒定為事故不考慮責任程度一律承擔100%賠償的較為公正、合情合理。二、醫療事故責任的抗辯事由醫療事故糾紛中的抗辯事由,是指醫療單位為對抗患方的訴訟請求,使己方免除或減輕民事責任而提出的事實理由?!稐l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醫療單位不承擔民事責任
1、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扇【o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蚧颊唧w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3、在現在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這里要注意的是2、,
3、兩種情形,即醫療風險。醫療風險,是在醫療行為過程中可能發生患者人身損害的偶然事件,是指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的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這種風險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醫療意外及并發癥。醫療意外,是指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現在醫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醫療意外的發生,并不是醫務人員的醫務過失所致,而是患者自身體質變化和特殊病種結合在一起突然發生的,且醫務人員本身和現代醫學科學技術不能預見和避免,故其可作為醫療事故的抗辯事由。并發癥,是指診療護理過程中,由于一種疾病合并發生另一種疾病,而后一種疾病是醫務人員難以預料和防范的。它有三個基本特征
1、后一種或幾種疾病的發生是由前一種病癥所引起的;
2、后一種疾病的出現具有突發性,即前后疾病之間不具有自然規律上的因果關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關系;
3、后一種疾病的出現并非由于醫務人員的過失所導致。 《條例》中規定,并發癥可以作為醫療事故的抗辯事由。但有兩個前提條件一,必須有充分的醫學事實證明某種損害后果確實常常伴隨某種手術發生;二,證明在施治過程中確無違法行為。一些可以預見的醫療風險,如激素的副作用等,醫方在治療前己向患者充分說明并征得其同意且治療過程中,醫方無違法行為時,同樣可以作為民事責任的抗辯事由。還有一種情況,即疾病的自然發展。若醫院在為患者診斷治療期間,患者的病情加重,但醫院卻無法確診,因而難以對其進行治療造成損害后果的發生,但該損害后果的發生,并非因醫療行為所致而是疾病的自然發展。此時,若醫方可以證明該后果實際上是因疾病的自然發展所致,而非因醫療行為所致則可以此作為抗辯事由。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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